形容法律严苛的成语_四字词语
败法乱纪 : 败坏法令,扰乱纪律。不刊之论 : 刊:削除,古代把字写在竹简上,有错误就削去。指正确的、不可修改的言论。不可动摇 : 形容极其坚定、牢固。不徇私情 : 徇:曲从。不曲从私人交情。指为人公
败法乱纪 : 败坏法令,扰乱纪律。
不刊之论 : 刊:削除,古代把字写在竹简上,有错误就削去。指正确的、不可修改的言论。
不可动摇 : 形容极其坚定、牢固。
不徇私情 : 徇:曲从。不曲从私人交情。指为人公正,秉公处事。
颠扑不破 : 颠:跌;扑:敲。无论怎样摔打都破不了。比喻理论学说完全正确,不会被驳倒推翻。
法不容情 : 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宽容。
法不责众 : 责:责罚;众:多数人。指某种行为即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,但很多人都那样干,也就不好惩罚了
法不阿贵 : 法:法律;阿:偏袒。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,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。形容执法公正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
法出一门 : 指法律统一,前后一致,不能随意变通。
法不徇情 : 法:法律;徇:偏私;情:人情,私情。法律不徇私情。指执法公正,不讲私人感情。
法无可贷 : 指按法律不可宽恕。
放在眼里 : 指重视,看得起。
毫不关心 : 对人对事态度冷淡,丝毫不在意。
横行不法 : 横行:行动蛮横。肆无忌惮,专做违法的事。
胡作非为 : 胡:乱;非:不对。不顾法纪或舆论,毫无顾忌地做坏事。
化外之民 : 化:开化;民:民众。文明地区以外的民众,即没有开化的民众。旧时统治阶级的偏见,指中国教化达不到、法律管不着的少数民族。
急急如律令 : 本是汉代公文用语,后来道士或巫师亦用于符咒的末尾。如同法律命令,必须立即遵照执行。
简单明了 : 简明扼要,一看就明白。
结绳而治 : 原指上古没有文字,用结绳记事的方法治理天下。后也指社会清平,不用法律治国的空想。
禁网疏阔 : 指法律过于宽容。
金口玉言 : 旧时俗指皇帝说的话。现在指说出口不能改变的话(用在讽刺)。
金科玉律 : 科:旧指法律条文;律:规章,法则。原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。现比喻必须遵守、不能变更的信条。
金科玉条 : 科、条:法律条文。原指完美的法律条文。后指不能更改、必须遵守的信条。
居官守法 : 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。
屦贱踊贵 : 原指被砍郐的人很多,致使鞋子价贱而踊价贵。后形容刑罚既重又滥。也比喻犯罪的人多。
口含天宪 : 天宪:指朝廷法令。比喻说话就是法律,可以决定人的生死。
老成持重 : 老成:阅历多而练达世事;持重:做事谨慎。办事老练稳重,不轻举妄动。
例直禁简 : 法律或禁令简单明了,人民就容易理解和遵守。
罗织罪名 : 指捏造罪名,陷害无辜的人。
卖法市恩 : 市:买。指玩忽法律而随意宽恕罪犯以求得好处。
明正典刑 : 明:表明;正:治罪;典刑:法律。依照法律处以极刑。旧时多用于处决犯人的公文或布告中。
明知故犯 : 明明知道不能做,却故意违犯。
目无三尺 : 不把法制放在眼里。形容违法乱纪,胡作非为。三尺,指法律。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,故称。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,故称。
目无法纪 : 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。形容胡作非为,无法无天。
目无王法 : 不把国家的法律放在眼里。指人不受约束地胡作非为。
弄法舞文 : 弄、舞:耍弄,玩弄;法:法律;文:法令条文。指玩弄文字,曲解法律条文,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。
欺公罔法 : 欺骗公众,无视法律。
牵强附会 : 把本来没有某种意义的事物硬说成有某种意义。也指把不相关联的事物牵拉在一起,混为一谈。
窃钩窃国 : 偷钩的要处死,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。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。
清规戒律 : 原指佛教徒所遵守的规则和戒条。现比喻束缚人的繁琐不合理的规章制度。